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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6-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法


  每人都可以自由出俄罗斯联邦边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自由的回到俄罗斯联邦。
  
  第I章 基本情况
  
  第1款
  
  进出俄罗斯联邦(包括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际协定和现行联邦法律调整。如果俄罗斯联邦所参加的国际协定有其他规定,则国际协定中的规定比此联邦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第2款
  
  根据在此联邦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有出境不受限制的权利。不能剥夺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权力。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不得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公民的配偶和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限制的近亲进行出境引导。
  
  第3款
  
  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由“俄罗斯联邦国界法”和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整。
  
  第4款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俄罗斯联邦的保护和优惠。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有义务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并对其实现俄罗斯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优惠。
  
  第5款
  
  如果在外国领土内出现紧急情况,俄罗斯联邦保证通过外交、经济和其他在国际准则中规定的手段,以保障在此国领土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安全。如果在外国出现情况、对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极难保护和实现对他们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的优惠,俄罗斯联邦政府以资料建议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要申请进入此国家国境。此种建议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出境条例的临时限制。
  
  第6款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俄罗斯联邦边境,要凭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能够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这些文件的办理、付款和取消程序由本联邦法律确定。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中没有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进入俄罗斯联邦边境必须出示可以证明其身份和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出示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颁发的相应签证(俄罗斯签证)。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运输公司(乘客的承运人)有义务对签证或者对出国人员的批准进行检查。
  
  俄罗斯签证的颁发程序按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执行。
  
  第II章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取消程序
  
  第7款
  
  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并且凭此证件可以出入俄罗斯联邦国境的被承认的基本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军护照(证明其海军身份)。
  
  第8款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将根据其直接递交的书面申请、或者通过法律代表递交的书面申请,可由内务部机关在其居住地颁发,或由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颁发,在本联邦法中规定的情况下还可由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颁发。
  
  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为从出生日至18周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之一的书面申请颁发护照。居留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由驻在上述公民所在国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办理和颁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可以根据俄罗斯公民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登记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允许的派遣机关递交的个人书面申请,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办理和颁发护照。
  
  第9款
  
  以上述形式申请办理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必须说明自己的姓名,父称(其中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居住地,最近十年的工作地(工作,学习)和提交证明身份的基本证件。申请应附加个人相片和办理护照应上缴的国家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办理户照)或者领事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办理护照)的证明,以及缴纳公文纸工本费的证明。在申请中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完整的说明本联邦法中规定的情况,会妨碍其出境。
  
  第10款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护照的时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护照颁发的有效期为五年。申请的递交日期被认为是,以本联邦法第9款中规定的办理证件以及附加照片方法递交申请的日期。在书面确认的必须进行紧急医疗或者近亲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办理护照的时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在此情况下俄罗斯公民可以在其居留地递交获取出国护照的申请。
  
  第11款
  
  如果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以外遗失了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海军护照),相关的俄罗斯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为其颁发可证明其身份和赋予其进入(返回)俄罗斯联邦的临时签证。在护照拥有人将护照遗失的情况下,如果护照的有效期还有效,或者没有进行出境护照失效的声明,不予办理新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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