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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构:俄罗斯联邦 为调整对经过俄联邦的海关商品,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以及普通运输部门的专业化,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126款规定如下: 1、确定关于通过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快速商品的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附录) 2、海关监督机构部门(A·B格拉科基诺夫)、海关制度管理部门(瓦西里耶夫)组织海关机构按照标准程序,为加急商品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专门的运输部门按标准程序完成对指定商品经过俄联邦海关的运输。 3、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新闻机构,在此规定正式发布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大众传媒加以说明。 4、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5、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副主席B·B史巴金负责监督此规定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主席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于99年10月6日颁布的676号令附录。 关于由专门的运输部门对俄联邦海关加急商品的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一、总则 1.1这项关于由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加急货物,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规定,是根据俄联邦海关法的176、133和179条及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及法律文件制定的。规定了由专门的有权作经纪人的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加急货物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办理)特殊性。 这些指定的机构名单,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1.2在这项标准程序中应用了以下几个概念: 加急传递商品,即承运人用任意的交通方式在有限的时间内(12-72小时),将货物运到提货人手中,其中不包括禁止从俄联邦境内运出的商品,以及通过国际邮政贸易运输的货物。 个别运货单,即由承运人办理的,从发货方运到接收货物一方的商品运输文件。 共同运货单,即一种商品运输文件,其中规定承运人为接货人。 运输的货物,即从一个发货站点运到另一个指定站点的货物。 一批货物,由承运人按一个共同运货单发出的货物。 1.3实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时,采用此项标准程序。在商品出口的自由流通和再出口海关制度下,对于将临时海关声明提交给海关机构之前或同时,其它国家机关的许可,是经过俄联邦海关运输这类商品所必需的或不采取非税率调整的措施。 1.4对于加急货物,要按照此标准程序办理海关手续。普及对外经济活动和关税中规定的通用程序及税务规定,以及货币监督机制。 1.5根据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5年8月7日颁布的484号令的附录1,附录2,在进口加急商品时,不需要取得商品分类决议,关于商品的分类按照ТНВЭД和确认商品的来源国(俄罗斯司法部95年9月7日943号令注册),在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8年4月14日发布的208号声明,及对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5年8月7日484号令的补充和修改,俄罗斯司法部98年6月23日注册的1540号令。 1.6关于由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罗斯海关的货物,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没有列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中)不符合此规定附录1.3条件的货物,实行普通通用的标准程序。 二、关于进口到俄联邦境内的加急商品,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2.1在俄联邦海关进口商品时,海关部门按照此项标准程序实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分布在俄联邦海关的通行证,或者海关部门对分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仓库,确实已通过俄联邦海关后,对商品进行第一次分类。 海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安排指定的临时仓库的海关机构清单,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根据地区海关管理局和俄罗斯国家海关专项和直属的海关报告来制定。 2.2在商品从俄联邦海关通行站运至临时仓库的过程中,要在海关监督下按照交货的规章办理加急商品的海关手续。 2.3承运人应在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对加急商品进行分类。 2.4关于加急商品声明的实行,要提交给海关机构临时海关报单,并附海关运输报单的报告,其中包括关于加急货物运输的准确消息,或者对于加急货物声明可以在没有海关运输报告单的情况下实行。 2.5临时海关报单,采用由承运人开出,并提交给海关机构的一式两份的清单附录,清单应包括,对于所认定的加急商品的运输,必要的补充消息情报,和海关通过的关于可以运送任何货物条件的决议。 临时海关报单中包括单独运货单和其它一些海关必需的、以及在临时海关声明提交时承运人所有的文件,以及负责在提交海关运输单时,提供给海关的关于短缺的文件和消息的必要报告。(公司出报的票据上须有任何形式的领导和会计主任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