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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以各种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拨款或者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黄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所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市国资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每年年初,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产变更情况表,如实反映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年年终按单位实际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的4%-6%向资产使用单位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国有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书面报告。市直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价值或一批(次)处置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审核,经市国资办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