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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
【颁布时间】 2006-04-27
【实施时间】 200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对属于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应当根据市局要求,及时作出专案报告送法监处。
  
  执法总队及各区县局所有查处的案件应当在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报法监处备案。
  
  第十一条 区县局立案后应当及时报备的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市局认定的其它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案备案:
  
  (一)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的;
  
  (二)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
  
  (三)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在完成前两款程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或《犯罪案件移送书》的。
  
  案件报备后,因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致使案件结果有进展变化的,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将进展变化结果补报,并完善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局及有关直属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执法情况统计报表报法监处,每季开始的第一个月同时报送上季度执法监察情况分析报告。
  
  每年12月28日前各单位应将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违法案件分析报告、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及下年度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报法监处。
  
  分析报告应包括案件查处汇总情况及变化趋势,违法案件的特点,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典型案例分析,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对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局领导的要求,执法监察部门可以参加各类建设用地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业务会审会。
  
  第十五条 建立和发挥执法监察网络作用,完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发挥特邀监督专员和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监督和咨询作用。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队伍要健全动态巡查制度,确定巡查重点,制订巡查计划,建立巡查日志和台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国土房管巡查工作,定期检查区县执法中队的巡查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县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对遥感外业复核认定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责成执法中队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执法总队。执法总队负责对查处工作的督导、验收,并将汇总情况报告局领导。
  
  第十八锑执法人员守则:
  
  (一)严格执法,权责分明。
  
  (二)纠正违章,教育为重。
  
  (三)事实处罚,依照规定。
  
  (四)罚没财物,一律交公。
  
  (五)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六)为民服务,清廉勤政。
  
  第十九条 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轻微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场制作笔录,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法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来信来访;
  
  (二)巡查检查;
  
  (三)遥感监测;
  
  (四)投诉举报;
  
  (五)领导批示。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案件线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立即分类处理,进行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一)群众信访涉及违法案件线索,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由信访部门转执法总队处理,其他的转有关区县局处理;
  
  (二)执法队伍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区县局处理,其中执法总队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即责令停止或责令改正,再转有关区县局处理,对重大违法案件也可直接查处;
  
  (三)各区县局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由遥感监测发现的变化图斑,经本单位外业复核认定后,对其中的违法用地直接进行查处;
  
  (四)行政投诉举报涉及违法案件线索,由法规处(室)按规定分别转有关区县局或执法总队处理;
  
  (五)领导批示件由责任部门按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案件,执法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级行政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
  
  第二十三条 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其他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予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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