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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对经审批的处理意见中涉及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移送的,由承办人员分别将建议书或移送书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提出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员应按法院要求提供案卷材料。 第四十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市局涉及行政执法投诉的信访案件,对投诉区县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市局直属单位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法规处受理认定后,责成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区县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市局直属单位立案后,群众仍然反映其拖延不办、查处不力的,由法监处进行认定,反映属实的,责成责任单位加快调查处理进度,法监处督办;原承办单位仍怠于查处的,由法监处转执法总队直接参与案件的查处。对未尽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津房法[200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调查记录、现场勘测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告知书A、行政处罚告知书B、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强制执行申请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结案报告、撤销立案呈批表(略) 2.《违法行为查处流程》(略) 3.《案件协查建议书》(略) 4.《案件查办情况通知单》(略) 5.《案件查处结果通知单》(略) 6.《案件转办单》(略) 7.《延长办案时限申请表》(略) 8.《案件查处督办单》(略) 9.《案件会审记录表》(略) 10.《案件查处转办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