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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
【颁布时间】 2006-04-27
【实施时间】 200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对经审批的处理意见中涉及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移送的,由承办人员分别将建议书或移送书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提出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员应按法院要求提供案卷材料。
  
  第四十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市局涉及行政执法投诉的信访案件,对投诉区县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市局直属单位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法规处受理认定后,责成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区县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市局直属单位立案后,群众仍然反映其拖延不办、查处不力的,由法监处进行认定,反映属实的,责成责任单位加快调查处理进度,法监处督办;原承办单位仍怠于查处的,由法监处转执法总队直接参与案件的查处。对未尽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津房法[200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调查记录、现场勘测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告知书A、行政处罚告知书B、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强制执行申请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结案报告、撤销立案呈批表(略)
  
  2.《违法行为查处流程》(略)
  
  3.《案件协查建议书》(略)
  
  4.《案件查办情况通知单》(略)
  
  5.《案件查处结果通知单》(略)
  
  6.《案件转办单》(略)
  
  7.《延长办案时限申请表》(略)
  
  8.《案件查处督办单》(略)
  
  9.《案件会审记录表》(略)
  
  10.《案件查处转办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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