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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了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单位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单位应当保障消防水源充足,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要确保畅通,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 (五)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整改。 (六)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七)单位成立的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八)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的职责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积极当好政府参谋,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 (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 (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五)依法对专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六)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并依法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