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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6]16号
【颁布时间】 2006-04-26
【实施时间】 2006-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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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和公示制度,每半年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三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请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同意与否的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八)辖区内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经贸洽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集会等大型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招商引资的项目,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进行对外招商引资。
  
  (四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四十二)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三)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事故调查组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四十四)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十五)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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