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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的消防工作监管职责 (十八)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十九)发改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及维护费用列入当地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 (二十)建设、规划、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行政审批中,应当注重审查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已将消防安全条件设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十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知识。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列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工作计划。 (二十二)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评范围。 (二十三)市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 (二十五)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执法、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七)政府其他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承担责任。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消防工作。 (三十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工作任务,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消防规划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防火间距等问题。 (三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消防队伍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未设公安消防队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筹建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季度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分阶段督促、检查、总结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在“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