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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04-26
【实施时间】 2006-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我省“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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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审理好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转让、兼并、承包、控股等纠纷,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在执行工作中灵活运用债转股、股权拍卖、债务重组等手段,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持续发展。审理好贷款、租赁、债券、股权质押等企业融资纠纷和产权交易纠纷,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依法审查和制裁虚假出资、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依法审理行政许可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排除行政行为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违法干预,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受非法侵扰。
  
  9、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案件,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生产经营;坚持与国有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审理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案件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规定,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10、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围绕建设关中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公司治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民商事纠纷;围绕建设陕南绿色产业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电开发等案件;围绕建设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生产、运输、销售及配套产业发展的案件;围绕建设渭北果业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果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纠纷。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关中、陕南、陕北经济协调发展。
  
  11、促进我省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强对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铁路、公路、机场、水运、管道建设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及运输合同纠纷的审判、执行工作,依法促进我省尽快突破水资源短缺、交通体系不完善这两大制约发展的瓶颈。
  
  12、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依法审理有关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发方面的案件,制裁乱垦滥伐、破坏生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自然资源合法开发利用。
  
  13、促进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审理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努力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审理好涉及民办教育的投资、审批、招生分配、同业竞争、名誉侵权等纠纷,保障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抓好重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对涉及全省“十一五”期间三大支柱产业、四大基地和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城建等方面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案件,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审判、妥善处理、及时执行,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努力为全省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5、深入开展“平安陕西”创建活动。认真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恶势力犯罪。努力构建“严打”长效机制,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爆炸、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暴力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16、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依法审理离婚、继承、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婚姻家庭纠纷及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案件,制裁家庭暴力、遗弃儿童、不尽赡养义务等行为,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处理因国有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拖欠工人工资、欠交保险费等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慎重处理群体性案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17、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依法审理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妥善处理好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认定与赔偿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等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积极协调建立执行案件贫困主体救助基金制度,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赔偿案件的困难当事人提供社会救济。
  
  18、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判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改造新机制。审理好涉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高考、中考报考资格审查等教育纠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审理好各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校园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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