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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04-26
【实施时间】 2006-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我省“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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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严格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认真实施《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整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适应市场规律和创新要求,探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审判方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采取诉前保全、诉外协调、诉讼调解等手段,保障科技成果转化。
  
  30、加强对优势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加强对电子信息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优势领域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促进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全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较强的高技术产业集群、企业集团、骨干企业和产品。
  
  31、维护创新型人才的合法权益。审理好人才资源培养、使用、流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既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又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保护自主创新、保障合理流动的人才环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公正审判、执行案件,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惩治违法者,为创新型人才提供想为、敢为、能为的法制环境。
  
  六、努力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2、依法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强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商业惯例以及国际公约的适用等问题,坚持法制统一、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外商投资者的信心,维护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积极与西安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联系,了解外来投资者对司法保护的要求,积极应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3、严厉打击经济诈骗和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惩治各种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防范交易风险,营造让投资者放心的法制环境。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加强对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商贸流通、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审理工作,既打击受贿行为,也惩罚行贿行为,促进商业经营秩序逐步规范,净化投资环境。
  
  34、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鼓励诚信交易,制裁违约、失信、欺诈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引导、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尤其要加大对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专项执行力度,依法制裁赖账、逃债行为。
  
  35、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抵制各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破除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排除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割据市场的行为,畅通物流、资金流、技术流渠道,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投资兴业环境。
  
  36、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审理好涉及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环保、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对涉及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许可、强迫实行招投标、强迫代理、指定供应商及违法查封、扣押、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设定义务等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侵犯投资商合法权益、影响投资环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通过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营造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
  
  37、依法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加大对虚假出资、以招商引资为名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防范引资风险。审理涉及招商引资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招商引资中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不断强化保障“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工作措施
  
  38、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全省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加强全省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驾驭全局、保障发展、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审判业务培训和司法技能训练,提高司法能力。
  
  39、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推行巡回立案、网上立案、电话预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立案效率;严禁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通过设立值班法官、公布热线电话、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执行风险,指导当事人理性诉讼;继续推行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农忙晚间法庭、速裁法庭等审判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简易案件力争即收即审即结,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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