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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57号
【颁布时间】 2006-04-21
【实施时间】 2006-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和纠风办关于2006年自治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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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真解决企业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的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6〕39号),以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园区集中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并用三年时间,督促各地和企业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采取更为严格的污染防控措施,坚决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紧密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农业税和其他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到位,严防农民负担反弹。严格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伤农坑农行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积极推进村干部任期和离任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
  
  (五)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年底前,自治区要制定并公布各地(州、市)、县(市、区)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等程序规定,加强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听证、许可、承诺、资金监管、投诉举报、行政裁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完善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
  
  (六)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以及加重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搞各种摊派的行为,制订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七)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做法,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依法解决好遗留问题;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纠正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按照中央纪委和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进行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自行举办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必须停办。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已有经费来源却另外收费的;收费项目、标准未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扩大培训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擅自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路线、时间、费用的;擅自超出招生区域和范围向区外招收学员的以及其它违规办班等行为,都要清理纠正,维护正常的教育培训秩序,减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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