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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4-17
【实施时间】 2006-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坚持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紧紧围绕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促进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行业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
  
  2006年的评议工作,坚持“两个围绕”:一是围绕经济发展软环境开展评议;二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评议。重点解决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四级联动,议下评上,采取评、议、测、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评议,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各市(州)要继续办好“政行风热线”,强化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监督,认真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投诉,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二)积极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1.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工作的监督,强化对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的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2.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学校进行整顿和规范,符合“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要求的要加强收费监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着重解决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或以民办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高收费的问题。
  
  3.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今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0%,要把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全面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高校收费政策。
  
  4.在去年开展“百校联评”的基础上,拓展参评学校范围,开展全省中小学联合评议活动,推动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
  
  (三)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
  
  1.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认真落实《吉林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管管理办法(暂行)》,在去年中省直和长春市61家医院药品一次性招标采购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由省统一实行药品一次性集中招标采购,各县(市)医院跟进,不得再搞招标。继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继续开展医院联评活动,继去年“百家医院联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评议范围,完善评议内容和评价体系,实行评、议、纠、改、建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总结和树立先进典型。探索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大力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
  
  3.继续开展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运用法律、纪律、行政管理、教育的手段,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全面推动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院和依法纠风工作,纠正和查处医疗行业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4.继续整治药品医疗虚假违法广告。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屡禁不止的虚假违法广告,不仅要严肃处理制作者,还要严肃处理发布者,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同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抓紧出台《吉林省药品医疗等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吉林省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对媒体开展诚信评比活动,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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