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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6]59号
【颁布时间】 2006-04-13
【实施时间】 2006-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6年我省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努力开创纠风工作的新局面。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执行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的政策。严格控制代办服务收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费”。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三限”或收取“赞助费”。进一步实行阳光招生工程,学校招生情况(包括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收费标准等要提前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及收费情况要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从今年起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学校进行整顿和规范,着重解决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或以民办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进行高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假日办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各级政府要落实政策,加大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投入,确保学校公用经费足额到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严禁向学校搭车收费和摊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继续开展秋季开学时教育乱收费专项投诉和检查活动,积极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要制定出台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按照科技促建的要求,探索教育收费实时监控系统建设。
  
  (二)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力度。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建立并完善网上采购平台,大力推行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继续推进高价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各级纠风、发展改革、卫生、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规定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探索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大力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坚决制止科室外包、承包、设备合作分成等行为,严禁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收入、检查费用挂钩的分配办法。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认真开展乱收费、不合理收费、不合理用药和不合理检查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主要经济指标社会公示制、医疗收费“清单制”、医疗机构医药收费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控。继续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药品审评、审批,严把药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强化药品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对政府定价范围内重点类别的药品实行统一定价,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进行必要干预,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行为。加快推进药品批发环节集中配送和零售环节连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严禁医疗机构以“赞助费”等形式索要药品、耗材的“回扣”或“返利”,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的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一步促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点建设。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强医保定点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三)认真解决企业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的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用3年时间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采取更为严格的污染防控措施,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全省各类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督促各地加强对开发区的环境管理,严厉打击区内污染物超标集中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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