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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6]81号
【颁布时间】 2006-04-10
【实施时间】 2006-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严格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等程序规定,加强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建立健全拆迁公示、听证、许可、承诺、资金监管、投诉举报、行政裁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完善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继续坚持国资、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问题。加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设,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落实最低工资规定。
  
  (六)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以及加重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保留、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搞各种摊派的行为,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七)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认真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依法解决好遗留问题;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八)巩固公路基本无“三乱”等工作的成果。严格执行公路“三乱”反弹摘牌办法,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公路临时性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除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外的各类站点,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情况的审计监督;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深化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发行行为。
  
  (九)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继续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特别是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基层为重点,坚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坚决纠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要围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十)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要以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为目标,继续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作为促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措施,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成效作为评价部门行业作风的主要标准,继续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基本思路,在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评议办法,探索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新途径,注重评议实效,探索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都要开办“政风行风热线”,畅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强化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监督。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作为政风建设的重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尽快作出工作部署,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加强对纠风工作的考核。各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抓紧组织实施。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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