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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6]81号
【颁布时间】 2006-04-10
【实施时间】 2006-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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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作为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进行治理。要把监督检查贯穿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着重在以下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全部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教育投入责任情况;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让利患者、医疗机构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药品加价比例情况;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评比达标活动依法登记和清理情况;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可能发生的公路“三乱”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坚决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从严查处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学校以“改制”等名义违规收费、中小学校违规办班收费、强制性服务收费,以及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刊发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特别是由此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的;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以及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注重预防,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调查研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成风。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在教育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抓紧抓好教育均衡化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做到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内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定印装技术标准和质量、物价行政部门审定价格的中小学教材联合审定机制,推行教材出版、发行招标采购制度。在医药卫生方面,要加快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方便城乡群众看病就医,降低医疗负担;要进一步完善新药标准,严格药品审批和市场准入;对部分政府定价药品试行核定出厂价和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强制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识价格的制度。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也要靠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用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
  
  (五)强化宣传,进一步扩大群众的支持参与面。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纠风工作,为纠风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突出宣传纠风工作成果,宣传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增强人民群众对纠风工作的信心。提倡与媒体联合开辟《纠风工作专栏》、《纠风工作热线》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群众的呼声,把握社情民意,正确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纠风工作,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六)深入研究,进一步探索纠风工作的新途径。各级纠风办要深入各部门、各行业及基层单位,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近几年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工作实践,认真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同时,要从阶段目标的现实性、对策措施的有效性、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拓展在新形势下深化纠风工作的思路,探索纠风工作的新途径,使全市纠风工作不断深化。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纠风办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掌握纠风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并于11月底前将全年纠风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政府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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