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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驻秦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拟定的《2006年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并就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和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户外广告管理是城市容貌管理的重要内容。美观、安全、规范的户外广告具有美化市容、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但目前,我市城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无序设置、占用道路、版面过大、档次不高、缺乏维护等问题比较突出,既影响了旅游城市形象,又形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市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和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十分及时和必要。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认识,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市城管局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规范审批,强化管理。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区户外广告(包括条幅、彩虹门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在海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在山海关区、北戴河区设置户外广告由辖区城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管理局集中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制度和程序,在此次整治活动期间,除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户外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原则上停止审批。此前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尚未设置的户外广告暂时不得设置。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要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和监察力度,对下达的清理任务和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速处理,确保城市区户外广告集中整治取得实效,日常管理再上台阶。 二○○六年四月三日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2006年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户外广告质量,美化城市景观,维护公共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为契机,本着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疏密得当、视觉通畅、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对重点道路、暑期路线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彻底改变户外广告设置“杂、滥、乱、差”的面貌,形成设置有序、科学布局、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提升城市容貌水平。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性户外广告。 1、不得设置新的大型单柱式广告,对影响视野、遮挡建筑物和破坏天际线,影响街景容貌的,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2、底座式(落地式)广告版面应与道路平行设置,同一道路上其规格、形状应保持相对统一,间隔不小于40米。 3、严格控制除建筑工地之外的遮挡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广告,总高度不超过5米;设置于建筑工地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距离地面总体高度不超过6米,同一区域要相对统一。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4、建筑物立面不得设置外凸式广告,镶嵌式橱窗广告单体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对突出墙面、尺寸过大、遮挡和破坏建筑物整体性和设计风格,与建筑物不协调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5、建筑物顶部广告,一至二层设置的广告牌高度不超过2米;三至四层设置的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米;五至六层设置的广告牌高度不超过5米,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3米,不得外露广告内部支撑主结构。七层(含七层)以上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户外广告牌。对于不符合设置要求、超过高度设置、尺寸过大、暴露支撑骨架、影响市容观瞻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人流、车流比较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域不得设置大型楼顶、楼体广告。 6、桥梁上设置的广告,不得超出桥梁主结构上下缘。设置于各种栏杆、影响 “拆墙透绿”效果和交通视野的广告,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7、同一路段的灯杆灯箱广告形状、高度、朝向要一致,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米,距离路口不小于50米。 8、地名标志牌、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应在其道路两端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