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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协调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级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等发展性救助项目。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四)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管理。对巡逻、接处警、办案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查找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的,护送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于有吸毒、抢劫、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同时,省辖市公安机关要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协助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维护救助保护机构内的治安秩序;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警务建设,经常收集、汇总、研判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动态,及时预警,适时组织区域性、专门性打击和救助行动,严厉打击诱骗、拐卖、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街面巡防力度,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组织专门力量在车站、码头、商场、超市、旅游风景区、公交站点等易发案场所,主动发现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苗头和动向,跟踪发现窝点,摸清网络人员,适时组织打击。对破案抓获、群众扭送或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认真教育审查,力争扩大战果,抓获幕后组织教唆人员。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及时接收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并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要给予特别资助和关怀,保障其有比较稳定的学习条件。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行为方式矫治等。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监督与指导,不断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把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本地教师职称评聘体系,并把这些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的培训计划。 (七)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与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注意监测并及时处理社会上和机构内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突发疾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要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各地急救医疗中心(站)接到救助保护机构及社会上关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呼救电话后,要及时出车将患者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机构内相关人员医学常识、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规范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指导工作。积极支持并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接种,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