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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财政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的必要资金,同级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财政、民政部门确定,报省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促进工作纳入当地培训就业工作计划。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流浪未成年人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工作日常计划,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依法收容收押违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加强对在押的流浪未成年罪犯和流浪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积极开展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他们的工作技能,为今后走上社会做好准备。对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做好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援助;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流浪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予以援助;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并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十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诱骗、拐卖、残害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加强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审判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实施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有关单位配合,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 (十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依法定罪从严处罚。对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关注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审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法庭专门负责,要敦促有关部门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综合调查流浪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生存环境、犯罪诱因等情况,并将审前调查评估报告作为从轻、减轻处刑罚的参考依据,对依法可以判处缓刑的流浪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判处缓刑。在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思想疏导,要充分体现人性化司法,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吸取教训,认罪服法,向被害人表示由衷的忏悔,使其得到社会的宽容和接纳,为其进入社区矫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参与延伸帮教,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对依法判处非监禁刑的流浪的未成年被告人落实救助监护管教措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进行教育转化。扩大维权渠道,坚持全面维权,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环节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会同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