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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民发[2006]4号
【颁布时间】 2006-03-29
【实施时间】 2006-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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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交通等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途中照看等提供方便。
  
  (十四)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十五)共青团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和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希望工程”资助、帮扶对象。鼓励青少年事务专、兼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在城市青年中心建设中推广“爱心超市”项目,进一步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物质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关爱。
  
  (十六)妇联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春蕾计划”和“社会妈妈”等活动,把流浪未成年人、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春蕾计划”等项目的资助范围。动员、组织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十七)残联要协助民政和公安部门,对外省流入的残疾未成年人,积极与其户籍所在的省(市、区)残联联系,做好救助保护工作;对本省籍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积极协同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做好教育、医疗、送返、安置等工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予以失业登记,并对其免费进行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对聋哑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残联可组织人员进行手语翻译与培训。
  
  三、实化政策措施,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两个率先”的全局出发,真正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救助保护机构的软硬件建设。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形成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总体安排,完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形成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高素质的救助保护工作者队伍。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专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另一方面,要按照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将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中来。对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吸引热心、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并促进现有救助工作人员基本技能的提高。
  
  (四)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各地要研究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引导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保护活动,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民间救助机构发展等方式资助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事业。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形成全社会关注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推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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