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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51号
【颁布时间】 2006-03-28
【实施时间】 2006-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我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重新修订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奖励扶助《实施细则》及《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省的《管理规范》在保证信息平台及时、准确的情况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国家的管理规范作了相应修改。国家的信息管理规范规定:当年符合对象当年申报、当年录入更新、当年给予奖励;我省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上一年度(或满59周岁那年)完成申报工作、建立纸质档案,第二年度按国家规定时间进行录入更新、给予奖励。这样做的好处是:每年的8-9月份,即可根据当年确认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定下年度奖励扶助的资金需求,较为准确的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预算。我省规范在附件中制定了一些基本表样和格式,这些表样和格式都是必需遵循的,也能满足国家信息平台的相关需求。
  
  当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完成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工作;二是对上一年度的奖励对象进行年审,汇总变更信息,并于5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奖扶对象的信息录入、变更和审核工作;三是在落实好各级配套的资金,做好发放工作后,还要按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及时将资金发放信息反馈(录入)到信息平台。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指定专人加强指导,并组织进行质量抽查,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发放的安全。省人口计生委将结合有关调查,进行不打招呼的抽查。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林旭 (0591)87844920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发规处高洁 (0591)87844805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05]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完善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组织维护“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进行统计调查;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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