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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51号
【颁布时间】 2006-03-28
【实施时间】 2006-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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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已纳入奖励扶助的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第八条 每年4月15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依据我省奖扶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级将讨论通过的申报人的情况张榜公示七天(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分别在乡、村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申报表》等资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乡(镇)应设立奖励扶助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每年7月31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纸质信息档案,确认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建立奖励扶助信息变更通报制度。对因各种原因退出奖扶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要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并按季度逐级上报至乡(镇)、县(市、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汇总奖励扶助的变更信息。对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填写《申报表》,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信息录入。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因故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下级数据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和数据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每年6月10日前,省、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表样见附件3、XML格式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人数汇总表》(见附件4)。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 下拨资金。每年7月15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设区市。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建立的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资金发放。每年8月31日前,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5)。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表格以电子文件(XML格式,见附件9)方式传送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导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每年1月15日前,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人口计生委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省人口计生委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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