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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51号
【颁布时间】 2006-03-28
【实施时间】 2006-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编制预算。根据当年确认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定下年度奖励扶助的资金需求。每年8月31日前,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于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人口计生委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4)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7)。9月30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将上述信息报送省财政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应长期保存,10年后提示必要工作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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