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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税费收入稳定增长,从200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省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省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省缴纳的。 (三)我省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省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五)车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在我省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省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省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省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 三、部门职责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级交通、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政府法制及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是治理工作的主体。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门 1.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征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1)对在2006年3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包括调驻到我省)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并给予适当优惠;2006年4月1日后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标准逐月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未在劳务发生地完税的,交由地税机关处理。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交公路发[2005]89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我省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3)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金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3.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对在我省从事营运,挂外省牌照的车辆进行一次普查和清理。积极主动做好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对被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外挂车辆,拒不纠正的,应从重处罚。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我省缴纳运管费的,自2006年4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积极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各级运管部门于2006年3月24日前,将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提供给当地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每月末向当地征管部门提供一次外挂车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