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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按照交公路发[2005]89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配合搞好外挂车辆的治理。 5.各通行费收费站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严禁给未按规定在我省缴费的外挂车辆办理减免征手续或购买月票通行。同时,要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为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提供工作支持,并给予积极配合。 (二)公安部门 1.在治理外挂车辆期间,及时为返回我省的持有外省(区)落籍手续的外挂车辆办理上牌落户手续。 2.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2003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及黑龙江齐齐哈尔和甘南地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电子文档)于2006年3月24日前上报当地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依法严厉打击在我省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地税部门 1.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运输业务经营状况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户和外挂车辆企业的税收控管,确保应征不漏。 2.要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从事货运业的代开票纳税人(无论是否为“外挂车辆”)到地税窗口开货运发票,应按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 3.要加强与本地区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4.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外挂车辆的调查取证工作,将2006年1月1日后在我市地税窗口开货运发票的外省籍车辆的自然情况(电子文档),于2006年3月24日前上报当地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规范营业行为,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认真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3.及时为转回我省的外挂车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各收费检查站、各涉车税费征收窗口发放宣传单或上门上户等多种形式宣传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交通部门要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3.各涉车税费征收部门要尽快提出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并抓紧落实。 (2)治理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1.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各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打击的工作力度,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加强监管,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时部署下一步整顿治理外挂车工作。 五、奖励政策 为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调动参加治理外挂车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对参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6%予以奖励;对揭发和查获违反《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车辆的有功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法院等部门参加的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研究解决治理外挂车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抓好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爱君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毕克千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桂兰省交通规费局吉林分局局长 岳中田市公安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