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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一)加强行政层级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察机关要指定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切实接受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信访、行政复议各项制度,建立以违法投诉和行政复议为核心的执法监督制度,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接受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可发放执法评议卡、调查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不同阶层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电话随机抽样访问、暗访抽查,组织行风评议,听取社会评议意见。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社会评议记录应立卷归档,并反馈给被检查机关,检查结果作为当年考评的依据。对民意测验满意程度较低,行风评议排序连续2年末位,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可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搞好基层执法人员和执法队伍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专业化、资格化管理,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州人事、法制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岗位培训,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的专业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考试成绩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的依据,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的制度化。 (四)建立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和财政票据管理等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经费的保障机制,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活动正常开展,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公信度。州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法制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收费。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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