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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对改制企业(包括所有下属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对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应参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审计时应当补充以下审计内容: (1) 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资产情况; (2)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事项; (3) 改制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情况; (4) 企业改制产生的相关税费事项; (5)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笔逐项审核,对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6) 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的处理情况; (7) 对改制审计费用的专项审计; (8) 其他投资者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的,应在评估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进入改制企业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其审计内容为该公司(包括其下属公司)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该公司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9) 其他重大事项。 2、改制财务审计的对象包括改制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 3、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剥离,应当对剥离资产状况及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对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 (三)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受理单位组织实施,选聘胜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委托人 改制审计工作向市国资委申请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整体改制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企业改制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改制审计工作向出资企业集团申请的,审计工作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出资企业集团总部。 2、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1)改制审计向市国资委申请的选聘方式 委托人为市国资委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市国资委核准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人为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企业集团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经向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后,确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2)改制审计工作向出资企业集团申请的选聘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对所属企业改制审计进行集中委托,并与改制财务审计项目立项备案材料一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改制企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情况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名单、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改制审计业务约定书。 (3)改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5]657号)提供的参考格式。 3、承办出资企业改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5]657号)相关要求执行; (2)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3)拥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2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5)与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6)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7)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企业改制审计任务。 4、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改制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计工作实施与沟通 改制财务审计的过程是委托人、改制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过程,各企业应加强沟通,及时反映改制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提高改制审计工作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