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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市国资委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办发[2005]60号文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工作; 4、对国有企业改制审计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经核实对不影响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的可继续改制或恢复改制。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包括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权比例、或出资设立新公司等情形。国有参股企业的股权转让可以参照执行; 2、市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财务审计遵照本意见执行。各区县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及本意见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国企改制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申请表(略) 2、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备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