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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
【颁布时间】 2006-03-03
【实施时间】 2006-03-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08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改制企业应对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中知晓的有关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在改制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改制企业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遇到的难点等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审计报告备案与使用
  
  1、企业改制工作中应当提供以下业务报告:
  
  (1)改制企业三年又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改制审计报告);
  
  (2)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审核报告;
  
  (3)改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对其他投资者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参与企业改制的,应提交拟进入改制企业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对剥离资产的财务审计报告;
  
  (6)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由市国资委委托实施的,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按时保质向市国资委提交改制审计报告及改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审计(核)报告。
  
  3、改制审计工作由企业集团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实施的,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按时保质向委托人提交改制审计报告、改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审计(核)报告。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应于收到相关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计(核)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4、审计报告的使用
  
  改制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核)报告是提供国有企业及下属重要子企业改制目的使用,未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同意,不得用于除企业改制以外的其他目的。
  
  (1)改制审计报告的使用
  
  改制审计报告是改制方案的依据,是改制资产评估的基础,未经审计不得实施改制资产评估。对于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改制审计报告,企业应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做出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企业改制工作暂停。整改完成后,需重新实施审计工作,应重新将整改后的审计结果报送市国资委或企业集团。
  
  (2)资产减值准备的专项审核报告的使用
  
  资产减值准备的专项审核报告使用应当与改制财务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的依据。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应依据国办发[2005]60号文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3)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使用
  
  经审计的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净资产变化,应依据国办发[2005]60号文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改制财务报告披露的要求
  
  改制财务报告披露内容除参照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执行,还应包括:
  
  1、对于主要报表项目在比较会计期间的重大变动情况应当做出说明;对于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资产使用或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注释要求分期说明变化的情况、原因及依据;
  
  2、对于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事项;改制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情况;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的处理情况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说明;
  
  3、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依据、披露以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情况进行说明。
  
  四、离任审计
  
  根据国办发[2003]96号、[2005]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指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照组织管理程序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1、离任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2、离任审计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的实施与沟通及报告审核(或备案)等事项原则上按照上述改制财务审计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1、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在改制审计工作中的内部监督作用。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应在改制审计工作中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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