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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和企业财务决算。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下达改制申请批准文件。 (三)制定改制方案。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可分三种情况,一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改制方案制订后,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改制方案审批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八)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改制方案批复后,由母公司或滁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增资扩股、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办理产权、房屋、土地等权属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二、改制事项的审批 (一)改制申请的审批 所有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的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均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1.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母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母公司审批。 2.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大型企业,经市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市直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其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3. 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改制方案,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土地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四)企业改制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五)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应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三、改制方案的制定 (一)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改制方向及形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