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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劳社察[2006]3号
【颁布时间】 2006-02-22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的管理,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监察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以下统称文书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集中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遵循一案一卷、分类保管、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明确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案卷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由案件承办监察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进行具体分工,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案卷档案管理职责:
  
  (一)收集、整理案卷材料;
  
  (二)立卷编目并装订卷宗;
  
  (三)对案卷进行分类和统计;
  
  (四)办理案卷的查阅、借阅手续,有效利用案卷档案;
  
  (五)做好案卷档案的保管和防护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它案卷档案工作。
  
  第三章 立卷和归档
  
  一、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立案后,承办监察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从受理立案到结案执行各阶段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文书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九条  入卷的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本厅(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盒内备用。
  
  第十条 入卷的文书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二)各类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必须使用A4办公纸,并用毛笔、钢笔(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或喷墨、激光打印机打印,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其他墨水书写、签发或色带打印机打印。
  
  二、文书材料的排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及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理举报登记表(附举报材料)、检查登记表、移送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等案件来源材料;(4)立案审批表;(5)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材料;(6)调查取证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等各类证据材料);(7)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案件办理报批表、送达回证、改正情况材料);(8)处理、处罚文书(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案件办理报批表、讨论案件笔录、听证程序材料、送达回证、当事人申辩材料);(9)结案审批表;(10)执行手续材料(罚款收据、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裁定书等);(1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材料(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书(状)、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等);(12)卷内备考表及卷底。
  
  第十三条 回避申请书(含答复意见)、延长办案期限报批表、中止及恢复办案期间报批表等文书材料,在办案过程中的形成时间不固定,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序。
  
  三、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十四条 案件文书材料可根据利用需要分为正卷和副卷,一卷一号,副卷案卷号与正卷相同,在案卷号后加注“副”字。
  
  正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副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内部工作情况等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文书材料中没有不宜公开材料的,可以只立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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