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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北交所公开披露转让信息,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从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并载明意向受让方登记截止时间。北交所网站的转让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当与报刊的发布时间同步。 (二)转让方对所提供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披露信息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显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取得原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书面批准。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四)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撤回转让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受让方条件、转让底价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由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重新计算并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转让标的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确需撤回转让信息的,市属企业应当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区县企业应当经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说明原因后方可办理,由北交所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 (五)产权转让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应与其他交易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七、合理选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结束后,北交所会同转让方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合理选择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方式进行转让。 八、做好产权转让价款的管理 (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款通过北交所开立的独立结算帐户统一结算,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及以下产权(股权)转让收益与其对子企业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四)转让所出资企业产权(股权)收益,按照《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九、及时进行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要求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按《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规定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进行产权交易。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完成后,北交所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应当持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凡未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国有产权交易,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各企业以及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强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系统建设,及时做好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各企业、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其所属企业全年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和汇总分析报告。 北交所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全年国有产权交易汇总分析报告。 十一、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日常检查机制,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进行处理。 十二、规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