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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委托、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信息披露时,必须公开披露有关管理层拟受让产权的相关信息。 十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当尽可能进入北交所公开交易。 十四、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更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协议后,按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委审核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产权交易机构方可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其国有产权转让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制发的《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京财企一〔2001〕2328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329号)和《北京市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程序》(京财企一〔2002〕3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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