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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建规监组[2006]1号
【颁布时间】 2006-02-20
【实施时间】 2006-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地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结合城乡规划工作实际,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与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一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康建平崔博
  
  联系电话:0991-2823729
  
  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建设厅、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5]1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促使各级政府、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面开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总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公众利益,着力解决当前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项目跟着老板走,规划跟着项目走”的错误倾向,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规划价值观和城市建设观,依法行使规划管理权力,初步解决城乡规划指导思想不端正、不顾长远、损害群众利益、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坚决纠正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规划许可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体现;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显著成效。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重点对象: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州、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在认真总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以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逐条对照检查,重点监察城乡规划执行和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坚持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并举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结合日常规划管理加以改进提高。同时,要坚决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否依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论证和认定、编制是否规范合法;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按要求完成;是否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协调机制;编制的规划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和规划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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