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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汽车委讬检验范围包括汽车、机器脚踏车之申请牌照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 3 条 汽车制造业具备下列条件者,得检附有关证件及图说,向该管公路主管机关申请受委讬办理其本厂新出厂汽车 (制式标准车种为限) 申请牌照之检验: 一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及工厂登记。 二具有检定合格并曾在公路监理机关实习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车检验员三人及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乙级汽车修护技术士证之技工五人以上。 三具有煞车试验、前轮侧滑试验、前灯试验、底盘马力或速度试验、音量测验、排放空气污染物试验、验车沟或顶车机及各种测试结果纪录设施。受委讬办理检验以高压气体为燃料之汽车者 (含单、双燃料)并应具有气体测漏器或压力计。 机器脚踏车制造业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及工厂登记及具有下列条件者,得申请受委讬办理其本厂新出厂机器脚踏车申请牌照检验 (制式标准车种为限) : 一具有检定合格并曾在公路监理机关实习十一工作天以上之机器脚踏车检验员或领有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照之汽车检验员三人及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乙级汽车修护技术士证或丙级以上机器脚踏车修护技术士证之技工三人以上。 二具有马力或速度试验、前后轮定位试验、前灯试验、煞车试验、音量测验等设备及各种测试结果纪录设施。 第 4 条 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其营业项目包括汽车、机器脚踏车修理之汽车、机器脚踏车修理业,或领有加油站经营许可执照之加油站,得依下列规定,检附有关证件,向该管公路主管机关申请筹设受委讬办理汽车、机器脚踏车定期检验: 一土地总面积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车修理业得申请大型车检验或兼办大、小型车检验。逾一条检验线时,每增设一条检验线,大型车应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车应增加三百平方公尺。 二土地总面积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而未达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之汽车修理业得申请受委讬办理一条小型车检验。 三加油站仅得申请受委讬办理一条小型车检验,其专供检验场所应符合当地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及其他法令外,面积并应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上。检验场所应与储油槽区、加油区及卸油区区隔六公尺以上。 四机器脚踏车修理业其专供检验场所面积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请机器脚踏车检验。 前项第三款,加油站申请受委讬办理小型车检验,其专供检验场所面积标准,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得视需要调整,报经交通部核定后实施。 第一项各款,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办理汽车、机器脚踏车定期检验筹设或会勘时,业者应出具当地加油站主管机关 (修理业者检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及当地都市计划、建筑管理、地政、消防等单位审查或会勘后同意之证明文件。 第 5 条 依前条核准筹设之汽车、机器脚踏车修理业或加油站,应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依下列规定筹设: 一办理汽车检验应具有检定合格并曾在公路监理机关实习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车检验员二人及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乙级以上汽车修护技术士证之技工一人,每增设一条检验线,应增加汽车检验员二人及技工一人。办理机器脚踏车检验应具有检定合格并曾在公路监理机关实习十一工作天以上之机器脚踏车检验员或领有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照之汽车检验员二人及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乙级以上汽车修护技术士证或丙级以上机器脚踏车修护技术士证之技工一人,每增设一条检验线,应增加机器脚踏车检验员二人及技工一人。 二设置煞车试验、前轮侧滑试验 (机器脚踏车检验为前后轮定位试验)、前灯试验、音量测验、排放空气污染物测验 (机器脚踏车检验免设) 、验车沟 (机器脚踏车检验免设) 及各种测验结果纪录器等设施。 受委讬办理检验以高压气体为燃料之汽车者 (含单、双燃料) 并应具有气体测漏器或压力计。 三依第六条规定,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设置电脑化车辆检验线者,应符合电脑化车辆检验功能规格,其规定如附表一。 四汽车检验线前端应设置五辆以上顺向待检车位,每一车位之面积办理大型车检验者长度应在十公尺以上,宽度应在三.五公尺以上,办理小型车检验者长度应在五公尺以上,宽度应在二.五公尺以上。 筹设完竣者,应检具有关证件及图说,向该管公路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废止其核准筹设,未能如期筹设完竣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