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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6]11号
【颁布时间】 2006-02-16
【实施时间】 2006-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国土资源管理局拟定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海西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海西州国土资源局二○○六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 [2005]72号)的部署和安排,切实解决好当前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努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海西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 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州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海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 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以煤炭和盐湖矿产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海西矿山企业整合和规范任务顺利完成;通过此次整顿和规范活动,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及矿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显著提高,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资配置资源步入正轨,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大局能力得到加强,基本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以上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
  
  (一)严厉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公安、经贸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生产矿山和重要矿区、热点矿区进行逐个排查,重点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按无证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建议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探矿权人圈而不探、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持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证照不全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证照并予以处罚,逾期仍未补办或补办不全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证照;对吊销矿业权证或证照不全的,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对停产整顿的要严格火工器材供应管理,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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