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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经贸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凡是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限于2006年6月底前到省国土资源厅补办转让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手续或新发现的非法转让行为,一律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以坐收管理费、承包费等方式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矿区范围的工作制度和回采率核定、检查管理办法,对各类矿山回采率分期分批进行核查。要强化对开发方案、勘查设计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方案、勘查设计进行勘查、开采或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国家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草原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在全省范围内禁采砂金的政策,把个别地区出现的开采砂金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巩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反弹。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落实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要抓紧落实对煤炭回采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回采率不合格矿井和其他基建、停产矿井要分别采取限期整改、严格验收和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对不按期整改、整改无望和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凡是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实际回采率达不到标准的煤矿,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所有证照。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联合执法,做到依法处罚,依法吊销证照,依法关闭。 (六)专项整治盐湖矿产和铁路、公路沿线的矿产开采。盐湖矿产是我州乃至我省的优势矿产,专项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规模小和综合利用程度低的问题。要逐步探索开发生产标准并强制淘汰一批落后技术、工艺和装置,促进盐湖开发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铁路、公路沿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直接危及运输安全及破坏环境的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青藏铁路 (海西段)及各等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排查,对影响安全运输、破坏环境的要依法整顿、关闭。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