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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11号
【颁布时间】 2006-02-05
【实施时间】 2006-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0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推行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县管、乡聘、村用”制度,是落实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机制一个重要的组织保障。为适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形势,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网底建设,打牢基层工作基础,经过近3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为我省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现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村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要求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
  
  第二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考评、职责、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规定,及组织业务培训、考评考核、督查指导和建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聘用部门。负责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定岗聘用,制定聘期目标责任;根据工作业绩,实行绩效挂钩,落实工资待遇;定期组织业绩考核,适时兑现奖惩;运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优胜劣汰。
  
  第四条 村“两委”负责领导村计生管理员开展工作。村计生管理员应按照“聘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协助村“两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并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宣传和服务本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领取、发放药具和术后随访;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履行县、乡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村计生管理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村计生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道德品质良好,原则性强,坚持实事求是;
  
  (二)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了解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一般知识,作风正派,模范地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本村常住居民(城区可视情确定),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般为女性;个别村(社区)确无合适女性人选的,也可以为男性;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最大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五)在群众中有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思想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村妇女主任、计生协会干部以及村“两委”成员(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外)可以兼任。
  
  第六条 村计生管理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初任培训,经考试取得上岗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解聘和辞职
  
  第七条 县(市、区)和乡要成立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组长的村计生管理员选聘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工作。选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八条 发布公告。选聘村计生管理员时,由乡统一发布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选聘方法、选聘时间、选聘程序、工作待遇和报名方法等。
  
  第九条 自愿报名。以村(社区)为单位动员、组织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数与聘用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或高于3:1。乡对各村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员名单。报名人数不足的,由县、乡联合考核认定竞聘资格。
  
  第十条 组织考试。由县(市、区)统一进行考试命题,县或乡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计划生育常识。面试内容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般工作方法、谈吐举止、语言表达能力及应变能力。
  
  第十一条 组织考核。乡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从县、乡、村三级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报名对象按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德才情况。
  
  第十二条 择优录用。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由乡党委或政府集体研究确定村计生管理员人选。考试和考核的总分最高者为聘用人选。如拟聘人选因故弃权或聘用期满被辞退,可按竞聘考试者的总分顺序依次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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