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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乡应建立村计生管理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有:例会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组织“三查一治”制度等,加强对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效能与工资报酬挂钩办法,将计划生育常规工作的成效与村计生管理员的工资报酬挂钩,将评比计划生育合格村与村计生管理员的考核和聘用挂钩,奖优罚劣,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乡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村计生管理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工作业绩、自身形象和群众满意程度等。依据考评结果,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档次。然后依据档次,分别给以精神、物质奖励或者告诫、辞退。考核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聘用期满,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一般应给予续聘。多年考核合格连续受聘的,应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考核不合格的,一般应予辞退。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称职的人员。 第三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村计生管理员。省人口计生委、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可适时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秀村计生管理员的基本条件: (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廉洁守纪,能模范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三)对全村育龄妇女生育状况、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情况掌握全面准确; (四)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育龄群众满意; (五)节育措施落实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准确率、流动人口办证率、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均达到100%; (六)各类计生台帐及资料管理规范; (七)社会活动能力强,能作用发挥好; (八)受聘时间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村计生管理员,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不参加续聘竞争,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并视情上浮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或过失的村计生管理员,可以提前予以解聘: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明显滑坡的; (二)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四)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的;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或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七)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其它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