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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3 条 航空警察局得视中正机场实际需要分别设定排班计程车驾驶人数限额及备补数额,报民航局核定后办理公开登记,就合于下列条件之计程车客运业选定后,发给中正机场排班登记证: 一、车辆机械功能良好,设备齐全,车容整洁者。 二、自汽车出厂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四年以内,排气量在一千九百立方公分以上。但合格汽车数额不足需要时,得以出厂年份较新者优先。 三、计程车客运业营业区域含有桃园县之车辆。 四、驾驶人领有有效职业驾驶执照及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以下简称执业登记证)者。 前项机场排班登记证之有效期间均为三年,期满重新办理申请。 排班计程车应自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日期起算,出厂满五年之前一个月内,另以合格新车向航空警察局申办更换。届期未更换者,不得在中正国际机场营运。 前项规定,自中正机场第十四届排班计程车始适用之。 第 14 条 中正机场排班计程车应保留百分之二十由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担任及保留百分之八由中正机场排班计程车绩优驾驶人担任及保留百分之七由桃园县大园乡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担任。前项桃园县大园乡营业小客车驾驶人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设籍于桃园县大园乡七年以上者。二所持有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系属桃园县大园乡者。 第 15 条 办理中正机场排班计程车登记、发证之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记及文件初审。 三制作抽签名册。 四公告抽签日期、时间、地点及营业起讫日期与期间。 五公开抽签及制作中签名册。 六分发中签通知、文件复审及车辆检查。 七举办驾驶人编组、讲习。 八核发中正机场排班登记证。 前项公告应于机场排班登记证期满前六十日为之。 第 16 条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申请中正机场排班计程车登记者,应依规定期间填具排班计程车登记申请表、初审表各乙份,并检具下列文件影本向航空警察局缴交,以供初审:一国民身分证。二职业驾驶执照。三执业登记证。四行车执照。五汽车新领牌照登记申请书第一联。前项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中签后,应依规定期间缴验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各项文件正本、第五款汽车新领牌照登记申请书第一联原件或经公司盖章证明与原本相符之影本及最近六个月内二寸彩色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并接受车辆检查。其逾越期限、文件复审或车辆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中签资格,并依序递补。 第 17 条 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及桃园县大园乡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于申请登记时,除依前条之规定办理外,并应分别缴验下列文件:一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应缴验优良驾驶人之资格凭证。二桃园县大园乡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应缴验户口名簿及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影本。 第 18 条 领有有效中正机场排班登记证之排班计程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评选为绩优驾驶人奖励之,但曾受吊扣 (销) 机场排班登记证处分者,不得评选为绩优驾驶人。一担任自律干部 (自律委员会委员及小组长) ,表现卓越,成绩特优,有具体事迹可稽者。 二协助维护治安工作,着有重大功绩者,其中以协助破获重大刑案者为优先。 三具有具体抢救重大灾害事故之优良事迹,且对国家社会及团体确有重大助益者。 第 19 条 候选中正机场绩优驾驶人之推荐单位:一航空警察局。二自律委员会。推荐单位应依驾驶人平时工作绩效或记录有案之绩优事迹从严推荐。前项绩优驾驶人之评定,由航空警察局会同中正国际航空站及计程车客运业营业区域含有桃园县之该管辖区计程车客运商业同业公会、汽车驾驶人职业工会等相关公 (工) 会之代表各一人,就依前条规定被推荐者,评定为绩优驾驶人。前项评定时间于下届抽签前办理,被评定之绩优驾驶人列为下届排班计程车保障名额。其人数不得超过当届排班计程车驾驶人总额之百分之八。 第 20 条 绩优驾驶人评定不足额时,其差额由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递补。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及桃园县大园乡营业小客车驾驶人登记人数不足时,其差额由一般申请人递补。前项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及桃园县大园乡营业小客车驾驶人登记超额时,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 第 21 条 登记合格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数量超过排班计程车驾驶人数限额时,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排班计程车驾驶人及备补者。选定之排班计程车驾驶人出缺或不敷营运时,由航空警察局依序通知备补者递增补。递增补者之营运期限以该届剩余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