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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2 条 中正机场排班计程车之备补驾驶人,应保留百分之二十由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担任,余百分之八十由一般申请人担任。出缺时,以备补之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与备补之一般申请人轮流方式递补,优良职业汽车驾驶人登记不足额时,其差额由备补之一般申请人递补。 第 23 条 取得中正机场排班资格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应依照通知之日期、时间、地点接受车辆复检及编组、并参加执业讲习,始发给机场排班登记证。 第 24 条 中正机场排班计程车驾驶人应于每届开始营运后之六十日内由应届排班计程车全体驾驶人以投票方式选出自律干部,成立自律委员会。前项有关自律干部之名额以排班计程车驾驶人总额之百分之八为限。自律委员会应于成立后三十日内将自律公约送航空警察局核定。自律公约尚未经核定前,沿用前届之自律公约。 第 25 条 一般计程车驾驶人,得驾车进入航站停车场后向勤务警察说明事由,并填写接送亲属登记表经当场审核符合规定后于停车场接送亲属。前项亲属仅限驾驶人及其配偶之五亲等内,以查核国民身分证 (必要时应带户口名簿) 为凭。 第 26 条 游览车客运业及小客车租赁业进入台北、高雄机场营运之条件限制准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观光旅馆业及旅行业者接载预约旅客之条件限制准用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 27 条 计程车客运业在台北、高雄机场营运方式如下:一排班计程车应依规定于指定处依序停车等候载客,不得于其他处所任意揽客搭载。但排班计程载客驶进机场在指定下客处下客后,得至巡回计程车指定上客处顺道载客。二巡回计程车载客驶进机场在指定下客处下客后,得至指定上客处顺道载客,不得停留候客或于其他处所任意揽客搭载。但经勤务警察或服务人员指挥载客者,不在此限。前项排班计程车、巡回计程车指定上客处及载客秩序由航空警察局台北、高雄分局协调台北、高雄国际航空站设置并督导之。 第 28 条 台北、高雄机场排班计程车由航空警察局公开办理登记,就合于下列条件者,发给机场排班登记证: 一、自汽车出厂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内,排气量在一千四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车辆机械功能良好,设备齐全,车容整洁者。 二、台北机场限计程车客运业营业区域含有台北市之车辆。高雄机场限计程车客运业营业区域含有高雄县之车辆。 三、驾驶人领有有效职业驾驶执照及有效执业登记证者。 前项机场排班登记证之期限为三年,期满重新办理登记。但年满六十岁以上之驾驶人应每年缴验执业登记证。 第 29 条 台北、高雄机场办理排班计程车登记、发证作业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记、审查文件与车辆检查。 三寄发通知。 四举办驾驶人编组、讲习。 五核发机场排班登记证。 前项公告应于机场排班登记证期满前六十日为之。 第 30 条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申请台北、高雄机场排班计程车之人、车登记,应依规定日期、时间亲自驾车前往指定地点,并填具排班计程车登记申请表、审查表各乙份,接受证照审查与车辆检查外,并应缴验下列文件:一国民身分证。二职业驾驶执照。三执业登记证。四行车执照。五汽车新领牌照登记申请书第一联原件或经公司盖章证明与原本相符之影本。六最近六个月二寸彩色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第 31 条 台北、高雄机场合格登记之排班计程车驾驶人应依照通知之日期、时间、地点参加执业讲习、实施编组营运、推选小组长,始发给机场排班登记证,并应依规定执行排班出车服务等自律及公益事项。前项小组长当选人应推选自律委员、成立自律委员会,并于自律委员会成立后三十日内将自律公约送航空警察局台北、高雄分局核定。自律公约尚未经核定前,沿用前届之自律公约。 第 32 条 中正、台北、高雄机场排班计程车驾驶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关法令处罚外,并吊扣其机场排班登记证十日至三十日。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七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 二、拒载乘客。 三、服务态度不佳。 四、中途逐客下车或藉故换车。 五、藉故不将乘客送达目的地或无故绕道行驶谋取高额车资。 六、非分收取旅客财物、文件者。 七、营运中于车上兜售物品者。 八、妨害机场秩序、卫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