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颁布时间】 2006-01-13
【实施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11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184 ││ 1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审批││
  
  ├──┤├──┼──────────────────────┼────────────────────────────┤
  
  │185 ││ 13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
  
  │186 ││ 14 │探矿权授予、延续、变更的登记││
  
  ├──┤├──┼──────────────────────┼────────────────────────────┤
  
  │187 ││ 15 │探矿权注销的登记││
  
  ├──┤├──┼──────────────────────┼────────────────────────────┤
  
  │188 ││ 16 │采矿权授予、延续和变更的登记│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89 ││ 17 │采矿权注销的登记│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90 ││ 18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准││
  
  ├──┤├──┼──────────────────────┼────────────────────────────┤
  
  │191 ││ 19 │矿泉水水源的年检及核发《年检合格证书》│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92 ││ 20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
  
  │193 ││ 21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需省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县域范围内,省政府直接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地的审批│由省政府委托县(市)审批│
  
  ├──┤├──┼──────────────────────┼────────────────────────────┤
  
  │194 ││ 2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
  
  ├──┤├──┼──────────────────────┼────────────────────────────┤
  
  │195 ││ 23 │省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批准││
  
  ├──┤├──┼──────────────────────┼────────────────────────────┤
  
  │196 ││ 24 │选矿许可证的发放和变更的审批│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97 ││ 26 │矿泉水鉴定结果的认定││
  
  ├──┤├──┼──────────────────────┼────────────────────────────┤
  
  │198 ││ 27 │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一采用划拨或││
  
  ││││出让、租赁、划拨中两种以上形式的除外)处置的││
  
  ││││审核审批││
  
  ├──┤├──┼──────────────────────┼────────────────────────────┤
  
  │199 ││ 28 │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
  
  ├──┤├──┼──────────────────────┼────────────────────────────┤
  
  │200 ││ 29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
  
  │201 ││ 30 │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审批││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