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84 ││ 1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审批││ ├──┤├──┼──────────────────────┼────────────────────────────┤ │185 ││ 13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 │186 ││ 14 │探矿权授予、延续、变更的登记││ ├──┤├──┼──────────────────────┼────────────────────────────┤ │187 ││ 15 │探矿权注销的登记││ ├──┤├──┼──────────────────────┼────────────────────────────┤ │188 ││ 16 │采矿权授予、延续和变更的登记│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89 ││ 17 │采矿权注销的登记│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90 ││ 18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准││ ├──┤├──┼──────────────────────┼────────────────────────────┤ │191 ││ 19 │矿泉水水源的年检及核发《年检合格证书》│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92 ││ 20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 │193 ││ 21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需省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县域范围内,省政府直接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地的审批│由省政府委托县(市)审批│ ├──┤├──┼──────────────────────┼────────────────────────────┤ │194 ││ 2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 ├──┤├──┼──────────────────────┼────────────────────────────┤ │195 ││ 23 │省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批准││ ├──┤├──┼──────────────────────┼────────────────────────────┤ │196 ││ 24 │选矿许可证的发放和变更的审批│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除外│ ├──┤├──┼──────────────────────┼────────────────────────────┤ │197 ││ 26 │矿泉水鉴定结果的认定││ ├──┤├──┼──────────────────────┼────────────────────────────┤ │198 ││ 27 │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一采用划拨或││ ││││出让、租赁、划拨中两种以上形式的除外)处置的││ ││││审核审批││ ├──┤├──┼──────────────────────┼────────────────────────────┤ │199 ││ 28 │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 ├──┤├──┼──────────────────────┼────────────────────────────┤ │200 ││ 29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 │201 ││ 30 │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