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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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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条
  
  大陆地区人民在中共党务、军事、行政或其他公务机关任职者,申请进入金门、马祖,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参加暴力或恐怖组织,或其活动。
  
  二、涉有内乱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习惯。
  
  四、曾未经许可入境。
  
  五、曾经许可入境,逾停留期限。
  
  六、曾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
  
  七、曾有犯罪行为。
  
  八、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
  
  九、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十、其他曾违反法令规定情形。
  
  有前项第四款情形者,其不予许可期间至少为二年;有前项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者,其不予许可期间至少为一年。
  
  第 18 条
  
  进入金门、马祖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以原船或最近班次船舶迳行强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者,应先经司法机关之同意:
  
  一未经许可入境者。
  
  二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三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四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之虞者。
  
  五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第 19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依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许可进入金门、马祖,而有逾期停留、未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其代申请人、综合或甲种旅行社,内政部得视情节轻重,一年以内不受理其代申请案件;其已代申请尚未许可之案件,不予许可。未依限带团全数出境之综合或甲种旅行社,亦同。
  
  大陆地区船员或服务于船舶之人员经许可临时停留,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该船舶所属之船舶运送业者在金门、马祖之船务代理业者,六个月内不得以该船舶申请大陆地区船员或服务于船舶之人员临时停留。
  
  金门、马祖之旅行业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金门、马祖旅行业务,其监督管理,由交通部或其授权之机关办理。
  
  第 20 条
  
  中华民国船舶有专案申请由台湾本岛航行经金门、马祖进入大陆地区必要时,应备具船舶资料、活动名称、预定航线、航程及人员名册,向主管机关申请航行许可及核发入出境证件;船舶经金门、马祖应停泊,人员并应上岸,经查验船舶航行文件及人员入出境证件后,得进入大陆地区。
  
  前项专案核准,由交通部会同有关机关办理。
  
  第 21 条
  
  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贸易,得以直接方式为之,并应依有关法令取得许可或免办许可之规定办理。
  
  第 22 条
  
  大陆地区物品,不得输入金门、马祖。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经济部公告准许金门、马祖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入境之物品。
  
  三其他经经济部专案核准之物品。
  
  前项各款物品,经济部得停止其输入。
  
  第 23 条
  
  经济部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包括下列各项:
  
  一、参照台湾地区准许间接输入之项目。
  
  二、金门、马祖当地县政府提报,并经货品主管机关同意之项目。
  
  第 24 条
  
  输入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物品,应向经济部申请输入许可证。但经经济部公告免办输入许可证之项目,不在此限。
  
  第 25 条
  
  金门、马祖之物品输往大陆地区,于报关时,应检附产地证明书。但经经济部公告免附产地证明书之项目,不在此限。
  
  前项产地证明书之核发,经济部得委讬金门、马祖当地县政府办理。
  
  第 26 条
  
  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运输工具之往来及货物输出入、携带或寄送,以进出口论;其运输工具、人员及货物之通关、检验、检疫、管理及处理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前项进口物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运金门、马祖以外之台湾地区;金门、马祖以外之台湾地区物品,未经许可,不得经由金门、马祖转运大陆地区。
  
  违者,依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前项许可条件,由经济部公告之。
  
  金门、马祖私运、报运货物进出口之查缉,依海关缉私条例之规定;离岛两岸通航港口,就通航事项,准用通商口岸之规定。
  
  第 27 条
  
  自金门、马祖邮寄或旅客携带进入台湾本岛或澎湖之少量自用大陆地区物品,其品目及数量限额如附表。
  
  前项邮寄或旅客携带之大陆地区物品,其项目、数量超过前项限制范围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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