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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8 条 金门、马祖之金融机构,得与大陆地区福建之金融机构,从事汇款及进出口外汇业务之直接往来,或透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以外之第三地区金融机构,从事间接往来。 前项直接往来业务,应报经财政部洽商中央银行后许可之;直接往来及间接往来之币别、作业规定,由财政部洽商中央银行后定之。 第一项之汇款金额达中央银行所定金额以上者,金融机构应确认与该笔汇款有关之证明文件后,始得办理。 第 29 条 金门、马祖之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及大陆地区人民持有外币现钞、旅行支票之买卖规定,由中央银行定之。 第 30 条 为防杜大陆地区疫病虫害人侵,动植物防疫检疫机关得在金门、马祖设置检疫站。 运往或携带至金门、马祖以外台湾地区之动植物及其产品,应于运出金门、马祖前,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动植物防疫检疫机关申请检查,未经检查合格或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运出。 前项动植物及其产品,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定之。 第 31 条 运往金门、马祖以外台湾地区之动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详实记录畜牧场内动物之异动、疫情、免疫、用药等资料,经执业兽医师签证并保存二年以上,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应不定时检查畜牧场之疾病防疫措施及有关纪录。 第 32 条 运往或携带至金门、马祖以外台湾地区之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查结果,证明有罹患、疑患、可能感染动物传染病或疫病虫害存在时,动植物防疫检疫机关得将该动物、植物或其产品连同其包装、容器,予以消毒或销毁;其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 33 条 我国军舰进出离岛两岸通航港口港区,由地区军事机关负责管制;如遇紧急状况时,有优先进出及系泊之权利。军用物资之港口勤务作业及船席指泊,由地区军事机关及部队分配船席办理及清运。国军各军事机关及部队为办理前二项事务,得协调地区港务机关不定期实施应变演习。 第 34 条 为处理试办通航相关事务,行政院得在金门、马祖设置行政协调中心,其设置要点由行政院定之。交通部为协调海关检查、入出境证照查验、检疫、缉私、安全防护、警卫、商品检验等业务与相关之管理事项,得设置离岛两岸通航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其设置要点,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 35 条 本办法试办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时,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终止一部或全部之实施。 第 36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