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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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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
  
  (十三) 其他有关考核、训练进修、待遇、退休、福利业务之拟办。
  
  第 13 条
  
  会计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帐务科:
  
  (一) 本会公务预算收支与分录转帐传票及付款凭单编制。
  
  (二) 本会月报表之编制。
  
  (三) 本会单位决算之编制。
  
  (四) 本会岁出应付款保留之审核、申请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五) 行政院电子中心会计资讯系统之维护及沟通联系。
  
  (六) 中美基金预决算之筹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七) 农业特别收入基金预决算之审核汇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八) 农业作业基金预决算之审核汇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九) 农业特别收入基金及农业作业基金审计部抽查报告之汇复。
  
  (十)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岁计科:
  
  (一) 本会单位与主管概、预算之编制及所属单位概、预算之审核。
  
  (二) 本会与所属单位分配预算之编制及审核。
  
  (三) 所属单位月报之审核及汇编。
  
  (四) 所属单位决算报告之审核及主管决算之汇编。
  
  (五) 立法院审查预决算模拟资料之提供及沟通联系。
  
  (六) 所属单位预 (决) 算执行问题之会核。
  
  (七) 公文之收发及档案管理。
  
  (八) 综合性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稽核科:
  
  (一) 本会各项补助、委办计划经费之审核、拨款与保留及执行情形查核。
  
  (二) 本会主管计划经费处理相关作业规定之拟订及解释。
  
  (三) 本会各项补助、委办计划执行机关帐务之查核及辅导。
  
  (四) 本会单位预算各项业务经费之审核与预算控制及本会各项采购作业之监办。
  
  (五) 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预 (决) 算之筹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六) 审计部抽查各项计划抽查报告之处理。
  
  (七) 本会主管农业财团法人与各农田水利会预决算之审核及监督。
  
  (八) 本会历年由农建计划经费设立之周转金业务之管理。
  
  (九) 本会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十) 其他有关会计业务之处理。
  
  第 14 条
  
  统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合分析科:
  
  (一) 全国农业统计制度之规划、研拟及改进。
  
  (二) 农业统计方案之拟订、策划及督导。
  
  (三) 农业总产值之编算。
  
  (四) 粮食消费统计之规划、搜集及汇编。
  
  (五) 自然资源统计之规划及汇整。
  
  (六) 农业统计资料库架构之规划及研拟。
  
  (七) 本会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八) 其他有关农业统计事项。
  
  二、调查统计科:
  
  (一) 农业生产统计之审核、汇整及相关指标之编算。
  
  (二) 农产价格统计之审核、汇整及分析。
  
  (三) 农家经济统计之调查搜集及相关指标之编算。
  
  (四) 农产贸易统计之搜集汇整及系统维护。
  
  (五) 农产生产成本统计之审核及汇整。
  
  (六) 农业天然灾害统计之审核及汇整。
  
  (七) 农业统计补助、委办计划之审核及督导。
  
  (八) 农业统计书刊之汇编及统计资料之提供。
  
  (九) 其他有关农业统计事项。
  
  第 15 条
  
  政风室设科办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有关政风状况评估与年度工作计划之策订及执行事项。
  
  二、有关政风督导小组及政风座谈会之秘书业务事项。
  
  三、有关政风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四、有关政风机构人力规划、训练及进修事项。
  
  五、有关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有关政风机构人员风纪教育及视察事项。
  
  七、有关政风资料及农情反映之搜报事项。
  
  八、有关贪渎不法之发掘及检举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有关首长交查交办事项。
  
  十、有关行政肃贪事项。
  
  十一、有关农田水利会政风业务策划及督导。
  
  十二、有关农会仓储查核业务策划及督导。
  
  十三、有关政风法令之宣导与奖廉事项。
  
  十四、有关政风兴革建议及问卷调查事项。
  
  十五、有关业务稽核及防弊措施事项。
  
  十六、有关采购业务之监办及研析事项。
  
  十七、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审核及查阅事项。
  
  十八、有关公务机密维护宣导及泄密案件查处事项。
  
  十九、有关专案性安全及机密维护之策划执行事项。
  
  二十、有关中央机关资讯保密推动配合事项。
  
  二十一、有关危安预警资料之通报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二十二、有关协助办理机关保防工作事项。
  
  二十三、其他有关政风综合事项。
  
  第 16 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立法计划之规划、协调事项。
  
  二、农业法规制 (订) 定案、修正案之研议或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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