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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私立学校法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级各类私立学校之设立,应符合本标准之规定。 第 3 条 私立国民小学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 学生人数逾一百八十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二点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国民小学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依学校规模筹足设校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六班以下为新台币五百四十万元,七班至十二班为新台币一千零八十万元,十三班至十八班为新台币一千六百二十万元,十九班以上为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 四师资:应依有关规定聘请合格者充任;其员额,依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工员额编制标准之规定。 第 4 条 私立国民中学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学生人数逾二百十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三点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国民中学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依学校规模筹足设校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六班以下为新台币七百二十万元,七班至十二班为新台币一千四百四十万元,十三班至十八班为新台币二千一百六十万元,十九班以上为新台币三千万元。 四师资:应依有关规定聘请合格者充任;其员额,依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工员额编制标准之规定。 第 5 条 私立高级中学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六百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二公顷。 (二) 学生人数逾六百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高级中学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筹足设校基金新台币四千万元,存入银行专户。 四师资:应依有关规定聘请合格者充任;其员额,依高级中学规程之规定。 第 6 条 私立高级职业学校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生人数在六百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二公顷。 (二) 学生人数逾六百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 农业职业学校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土地,作为实习农场用地。 (四)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设备:依职业学校规程及各类职业学校设备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 (二) 应筹足设校基金新台币五千万元,存入银行专户。 四师资:各科课程均应依有关规定聘请足额之合格师资;其员额,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 第 7 条 私立专科学校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校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四公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