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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三、政风法令之宣导、执行及优良政风事迹表扬事项。 四、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五、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七、公务机密维护及泄密案件处理事项。 八、预防危害破坏事件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十、采购案件之会签,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监办事项。 十一、政风人员编制、任免、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政风及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本局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各组室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出席人员,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14 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