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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国防部文职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国防部文职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国防部文职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2 条 专技考试司设五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及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渔船船员、地政士、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消防设备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事项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引水人考试录取人员学习事项。 五、第五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呼吸治疗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呼吸治疗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