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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考选部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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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 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 关于考试试务电脑网路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 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考选行政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 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 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 关于考选行政电脑网路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 关于推动电子化政府资源整合服务作业等事项。
  
  (六) 关于资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七) 关于电脑机房之设备管理及操作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电脑化测验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二) 关于电脑化测验电脑试场之规划及维护事项。
  
  (三) 关于电脑化测验电脑试场环境评估、建置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资讯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6 条
  
  秘书室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年度施政计划、重点工作项目、工作报告及考试期日计划之研编、汇整事项。
  
  (二) 关于施政计划、考试院院会决议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文书稽催事项。
  
  (三) 关于新闻发布、连系及舆情资料之搜整分析事项。
  
  (四) 关于各种重要考试试务处会议议事事项。
  
  (五) 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综合性、专案性会议之议事事项。
  
  (六) 关于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选文献之编印、出版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 关于重要文卷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 关于民意机关连系、外宾接待、公共关系事项。
  
  (四) 关于考试院院会报告案件之汇整事项。
  
  (五) 关于考选行政资料及部史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应考人答询服务事项。
  
  (二) 关于全球资讯网意见看板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三) 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四) 其他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7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职务归系及员额管理事项。
  
  二、关于任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请任事项。
  
  三、关于平时考核、考绩及奖惩事项。
  
  四、关于训练、进修及讲习事项。
  
  五、关于退休、资遣、抚恤及照护事项。
  
  六、关于待遇、福利及保险事项。
  
  七、关于差勤管理事项。
  
  八、关于集会、文康及社团等活动事项。
  
  九、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十、关于人事资料管理及运用事项。
  
  十一、关于试务人事之相关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8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概算、预算及决算之筹编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程序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内部审核事项。
  
  五关于审计协调事项。
  
  六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
  
  第 19 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汇编及分析事项。
  
  二关于公务统计册签图表格式制订事项。
  
  三关于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四关于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资料之调查、统计事项。
  
  五关于各种考试成绩抽验事项。
  
  六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20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二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其他有关政风及维护本部安全事项。
  
  第 21 条
  
  本部设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办理考选工作研究事项,部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2 条
  
  本部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或学习之政策、法规、计划及其他相关事项之研议、审议;部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3 条
  
  本部设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检覈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或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及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暨学者专家派 (聘) 兼之,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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