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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4 条 本部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有关考选法制事务,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5 条 本部设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考试应考资格疑义案件之审议、应考资格拟定之谘询及建议,由部长指派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 26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 前项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8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部、次长核定之。 第 29 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违误、稽延或逾越权限,应负法律上责任。 二、例行文件之处理如有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引用数字、年、月、日、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如与会办单位有关系者,会办主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文件缮校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七、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八、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30 条 本部举办各种考试,得视实际需要临时编组人力,承担任务。凡奉派担任编组任务之员工,例假日或非办公时间内,均不得规避,并应认真负责,圆满达成任务。 第 31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32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处长、研究委员及室主任参加,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3 条 (删除) 第 34 条 本部部长得视需要定期或临时召开业务会报或各单位主管工作会报。 第 35 条 本部文书管理依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及本部文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之。 第 36 条 本部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部处理公务,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 3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