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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下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后勤组。 四、秘书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医务室。 九、勤务指挥中心。 本总队设大队,大队均冠以队次。 第 4 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下: 一、勤务作业规定之研拟事项。 二、勤务区域区分及警力调配、驻地配置之事项。 三、机动保安警力 (含替代役警察役) 编装、规划、管制、调派、训练、检测、演习及应变措施事项。 四、维安特勤队之编装、训练、管制、调派等事项。 五、机动勤务及支援勤务之协调事项。 六、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交通业务及员工交通事故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十、逃犯之协缉事项。 十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十二、军、宪、警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十三、关于行政、户口、外事、消防、安检、民防、经济等其他警务工作事项。 第 5 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下: 一、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警政署各项训练班期教育训练之协调及执行事项。 三、员工座谈会与激励士气活动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四、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五、员警 (工) 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 (济助) 事项。 六、员工消费合作社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勤 (业) 务督导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八、特种勤务警卫之派遣及督导考核事项。 九、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执行及督导考核事项。 十、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一、考核、评鉴、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查处、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二、风纪工作之规划、执行查处、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三、申诉案件之查处事项。 十四、警戒、警备及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事项。 十五、端正政风、贪渎违法案件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及教育宣导事项。 十六、监标、监验之监办事项。 十七、图书馆、队史馆之管理事项。 十八、替代役警察役专业训练执行事项。 十九、在职进修与终身学习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十、员警因公出国案件事项。 二十一、电化教材及相关影带之制作事项。 二十二、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 6 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下: 一、财产 (含动产及不动产) 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办公厅舍之分配、管理及保险、维护事项。 四、车辆购置、管理、调度事项。 五、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六、警讯器材与设施之规划、管制、运用及维修、督导事项。 七、电讯 (含讯号) 业务处理及教育训练、管制、督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 7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三、文书之分办及会办案件之协调处理事项。 四、印信、文电处理及保管事项。 五、特定业务与交办案件之管制及督导事项。 六、法规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七、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及督导事项。 八、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九、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十、总队部办公及集会场所之布置与环境整洁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一、工友、炊夫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十二、财物之采购、分发事项。 十三、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存提与零用金之支给及保管登记、编造事项。 十四、员工薪给 (饷) 与经费之发给及各级队经费之汇兑事项。 十五、谘商、辅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8 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处理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三、机关安全防护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五、员警 (工) 忠诚查核工作。 六、新进人员、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安全查核事项之执行及资料管理运用。 七、谘询工作之规划、布置及资料处理。 |